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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日期:2015-11-17     来源:农村打听小农机网-农民日报    
核心提示:“出去的不愿回乡干农业,留下的不安心搞农业”现象普遍存在,“谁来种地”问题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种植成本不断攀升, 粮食价格却在下滑,“怎么种地”问题不容回避。为此,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留住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才能改变当前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况,探索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

  深化农村改革系列评论(2) :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本报评论员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们下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径,充分契合了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大趋势。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农村改革30多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新矛盾、新挑战。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乡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出去的不愿回乡干农业,留下的不安心搞农业”现象普遍存在,“谁来种地”问题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种植成本不断攀升, 粮食价格却在下滑,“怎么种地”问题不容回避。为此,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留住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才能改变当前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况,探索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培育新型主体的必要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是要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其核心在于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鼓励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样化经营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除种养大户、家庭农场、 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外,绝不能排斥和忽视农民。要下大力气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并不断完善农业支持政策,提高农业经营效益,让务农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民”从身份称谓回归职业称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达成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所谓“新型”,表明这种农业经营体系不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而要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进行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怎么达到适度规模?推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是一个重要方式。此外,通过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等方式,都可以实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不越俎代庖替农民决策。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严格审查监管,抑制资本的“占地”冲动,严防“非粮化”现象蔓延。此外,对农民合作社,要加强 其规范化建设,鼓励其提质增效,实现农户、合作社、企业三者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分享到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对作为“国家队”的农垦和供销社,通过推进全面 改革,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蓝图已绘就,号角已吹响。当前,我国正处在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关键阶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我们不但要学习好,更要落实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力打赢这场农村改革的攻坚战!
 

           深化农村改革系列评论(1) :深化农村改革先从产权制度入手

    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重要节点,作为小康进程中最薄弱环节的农村,搭乘“改革号”高速列车,开启 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的深化改革之旅。在不久前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的5大领域,其中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位居首位。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源,也是国家稳定之根,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 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关乎诸多改革目标的实现,涉及亿万农民的利益,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带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十分 必要,也非常迫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保护广大农民的权利为核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 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具体路径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的“确权”“赋权”;从实践创新上,加快“活权”,让农民真正享受到 收益。

    要精准确权,解决谁有份、有多少的问题。一方面要摸清家底,农村集体资产类型多样,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厂房等经营性资产 以及学校、道路等非经营性资产,各类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展不一、要求各异,必须分类推进。特别是前两类资产,对资源性资产,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 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怎样更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地将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民手中,实现“农民变股东、资产变 股权”,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另一方面要弄清人数,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 定难题。

    要充分赋权,解决有什么用的问题。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合理界定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完整的权能,让农民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 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更加完整;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 制度,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扩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 份的权能,让农民不仅享有占有、收益的权能,而且应有处分的权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股份合作。

    确 权与赋权是基础,明确了农民的合法权利;活权是实现形式,创新活权才能让农民的权利进一步物化,获得实实在在的收入。相比于确权、赋权的制度设计,活权更 多需要的是各地在实践上的探索和创新。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建设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配套出台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确定9大类交易品种进 入平台交易。为推进林权的流转交易,浙江湖州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了集体权管理、林权交易、资产评估为一体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资 产评估、林权抵押等。

    一方地,一瓦庐,皆为民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经济、法律和 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问题十分复杂,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推 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 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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