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通〔2019〕2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19年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资金2172.43万元(黔财农〔2019〕66号),其中,农机化发展资金1562.43万元(其中,省本级562.43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500万元、农机技术推广补助110万元(见附件1)。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一、省对下农机化发展资金(1000万元)
(一)工作任务
1.开展农机化试验示范。资金安排县要围绕当地特色产业,依托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以机械化田间作业和产后初加工为重点,开展水稻、马铃薯、蔬菜、中药材、茶叶等农作物生产机械化试验示范。要充分调研分析,选择购置高效适用的农机具。水稻生产试验示范由山地农机研究所负责技术指导,马铃薯、蔬菜、中药材、茶叶生产试验示范由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技术指导。
2.推进深度贫困县农机化发展。深度贫困县要立足脱贫攻坚,围绕带动脱贫效果好的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支持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清单》的内容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加强农机合作组织建设。要指导农机合作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明晰的产权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合作社选择适用农机具开展农机化试验示范,扩大服务范围、拉长服务链条,增强服务能力。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主要用于购置农机具、作业辅助设备购置、维修设备和机库棚建设补助,以及示范推广过程中作业用油、作业补贴等支出。不得购置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机具和半机械化的农具;用于农机具购置补助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90%。购置农机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实际单价的80%。购置农机补贴产品信息表内的机具,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加上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机具价格的80%。
合作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和负责项目的实施任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申报和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督促监管工作。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督促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兑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合作社。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总结各县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形成文字材料,于2019年11月底前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500万元)
主要用于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补贴对象、核验购机情况、整理补贴资料、建立信息档案、建设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农机技术推广补助(110万元)
主要用于组织农机化生产作业、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并开展监督检查、农机化服务农业生产工作等。
四、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农业技术服务资金(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农业动植物育种、基层农技推广创新试点示范、新型作业农民培育专项)的通知》(黔财农〔2019〕6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级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进度的调度,及时掌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合作社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须于2019年11月底完成验收。县、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由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下达贫困县被整合使用的资金进行统计(注明县级整合资金的文号),于2019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附件:1. 2019年省级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