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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 (2016-2025):五、保障措施

   日期:2016-12-23    
核心提示:(一)建立部际协调机制(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三)拓展金融资本支持渠道(四)严格行业规范条件(五)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六)扩大对外合作与开放(七)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际协调机制

建立农机装备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快农机装备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机装备制造大省建立相应的农机装备协调机制。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重点任务安排与农业机械行业财税优惠政策的结合,强化组织实施和领导。通过已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机装备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

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鼓励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在适宜和条件成熟地区鼓励开展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节水灌溉、高效植保等农机化生产作业。

    (三)拓展金融资本支持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农机产业发展创新基金,在高端装备研发、信息化应用、精准、智能和智慧农业等方面提供支持。重点扶持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特色企业。引导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农机装备的持续投入,建立包括产业资本、风险资本、金融资本、民营资本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大型农机产品融资租赁。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装备产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投资。对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

   (四)严格行业规范条件

研究完善农机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农机行业生产和市场退出机制,避免无序恶性竞争,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对于技术含量高、装备水平要求严,且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点农机装备,包括大中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等,用好现有的行业规范管理手段,促进农机装备品牌建设,打造在重点产品、关键零部件领域的知名品牌。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为主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与产品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

    (五)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现代工匠试点示范,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中国现代农业装备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加强相关高等院校、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农业机械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农机研发制造、推广使用等工作,支持他们在农机领域就业创业,投身现代农业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机化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优化,推进农机化技术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农机化管理、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人员培训重点项目,推进农机化管理、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机化培训等各类农民培训项目,以及农机化职业技能开发,加大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培训力度,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操作、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六)扩大对外合作与开放

鼓励大型农机制造与国外合作开发和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能力。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逐步降低高端产品进口依赖程度。

完善“走出去”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企业实施海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积极参与ISO国际标准和OECD拖拉机试验规则制定、亚太农机检测网(ANTAM)建设,支持优势企业构建国际化产业基地、参与对外援助项目,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农机企业全球化发展,为中国农机企业和产品走出去发挥更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区域农机产品贸易和农机化可持续发展。

    (七)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装备发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主机企业与零部件、材料制造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推动行业重点企业成立重点农机产品、关键零部件产品制造与推广产业联盟,协调和推进装备自主研制、试验鉴定和试验示范,加快先进高端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农机营销网络、维修服务中心合理构建,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开展定期调研,发布农机产品发展、应用等数据;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为政府、制造企业、流通企业和农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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