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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就从事机械维修和开办农机培训两条作出修改

   日期:2017-04-20    
核心提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并予公布。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验,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以上修改自公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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