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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驾驶拖拉机 忽视安全被罚款

   日期:2023-05-16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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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力实施“双强行动”,深化全市农业“机器换人”,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注重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农机安全项目化管理,着力加大农机执法力度,保障农机作业安全,创建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长兴县农业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在虹星桥镇厚全村狮子桥附近的一块田间,发现何某某正驾驶一台牌照为浙05-B3600拖拉机在田间进行耕作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当事人何某某暂停耕作作业并出示相关证件,当事人不能提供驾驶证,并表明未考取拖拉机驾驶证。经过调查取证,何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沈某某立即停止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

二、典型意义

(一)助力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创建

在湖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专题讲座、技能比赛等活动的大背景下,办理此类农机案件具有示范警醒作用,实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证驾驶操作农机的违法性,以及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助力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创建。

(二)助力农机案件办理能力提升

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是农机领域中比较常见、又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但是农机管理与执法又在探索推进阶段,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队有担当、勇作为,结合本地实际,以办小案为突破口,破解农机违法行为查办难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助力全市农机案件办理能力水平提升。

三、法律科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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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nynct.zj.gov.cn/art/2023/5/16/art_1599616_58950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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