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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产品投档工作办法

   日期:2019-08-03    
核心提示:黑农机产函字〔201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厅”)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投档工作。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区域内投档工作。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农业农村厅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全年投档工作安排不少于两次,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详见附件1,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审核,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详见附件2

我省形式审核方式分为:

(一)初评:由省农机鉴定站组织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

(二)综合评审: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复评,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农业农村厅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农业农村厅提出意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厅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农业农村厅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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