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办理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15日。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申报;严格按照农财两部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补贴实施工作,加强补贴机具核验,及时报告异常情形。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农机产品排放升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及时做好农机产品补贴投档、补贴系统内录入产品信息等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形。对提供不实投档信息、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请补贴的购机者,要对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信息等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申报补贴。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