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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日期:2022-11-30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核心提示: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和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现就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办理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15日。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申报;严格按照农财两部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补贴实施工作,加强补贴机具核验,及时报告异常情形。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农机产品排放升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及时做好农机产品补贴投档、补贴系统内录入产品信息等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形。对提供不实投档信息、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请补贴的购机者,要对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信息等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申报补贴。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原文网址:http://nyncw.sh.gov.cn/gsgg/20221130/a83335fb8192404b8928f26bd8105d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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