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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日期:2022-12-26     来源: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1.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覆盖县、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认真组织实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要制定本县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购机信息公开、补贴系统数据维护工作,要做好购机补贴对象资质条件审核工作,要做好购机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工作,要做好补贴对象购机情况的核实工作,要做好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岗位的监管工作,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

  3.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渠道,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恶意炒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4.用好管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保障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5.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加强自查自纠,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6.严格落实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报送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7.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监督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和辖区内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主要为: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等信息。

  (四)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农机主管部门管理的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农机管部门应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增强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都兰农牧生产动态栏目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咨询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各地应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各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乡、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并以信息网为平台发布全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县级农机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并在乡镇、村级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构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机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的监督检查。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及时、认真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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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县农机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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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全县农机系统承办农机购置补贴的领导就工作人员纳入责任范围。

对于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谈话诫勉等三种方式的处罚。

受处罚的行为主要有7种:即宣传不到位,农民不知情;不张榜公示,暗箱操作;享受补贴的农民收取报名费、指标费等各种费用,巧立名目收取国家、省上政策以外的各种规费;领导和主办人借此收受商业贿赂,捞取好处;虚报冒领补贴资金,验货制度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质量事故;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套购补贴资金;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农民投诉后不及时处理。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

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一、三个绝不能

1、绝不能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丝毫麻痹。

2、绝不能在措施和操作上有丝毫疏漏。

3、绝不能在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

二、五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企业收取标准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2、严禁在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中以任何名义增加农牧民和企业负担。

3、严禁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和搞地方保护主义。

4、严禁强行向购机农牧民推荐产品,或者强行搭售其他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

5、严禁以任何形式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个不准

1、不准借补贴工作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以权谋私。

2、不准违规操作,越权、越限审批。

3、不准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串通谋取利益,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坑农害农。

4、不准与生产企业串通,诱导农牧民购买违背农牧民意愿的农机具。

5、不准以任何理由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6、不准超出补贴产品目录操作。

7、不准擅自提高中央和省级资金补贴比例。

8、不准超出省上下达的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和使用中央资金补贴的控制比例。

9、不准以任何理由推延受理农牧民购机申请和拖延农牧民的购机时间。

10、不准随意改变购机补贴协议。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化主管部门

严格遵守“八个不得”

 

1、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

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 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是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都兰县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商严格遵守“七个不得 ”

 

1、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2、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3、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4、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5、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6、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7、不得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原文网址:http://223.220.143.64:12019/details/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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