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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大通县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32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青农机〔202113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373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相关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2175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70号)和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19182号)的文件精神,为体现补贴政策的普惠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通县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及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2023年大通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20个乡镇所有已购机具但未享受补贴的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具、植保无人机和报废动力机械,资金用完为止,计划补贴538台/套(包括装配式圈舍成套设备建设)。

(二)资金来源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安排,2023年共下达给我县补贴资金110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907万元,省级购置补贴资金200万元。

资金使用计划2023年共下达给我县补贴资金1107万元,全部用于补贴补贴目录内的机具,其中中央资金907万元,省级购置补贴资金200万元。

(四)实施时间。根据《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文件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故我县2023年购机补贴以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截止时间为自批复下达后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若在下一年补贴系统更新前资金仍有结余,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我县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将青海省确定的22大类46个小类114个品目定为补贴范围。对青海省确定公布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1. 新购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2. 试点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机型确定为电动植保无人飞机。必须是经过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站高原适应性测试合格的产品并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1)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飞行半径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213-2018)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单台配备电池数量≥6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防止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3.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铭牌等机具身份信息。

报废农业机械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具。

   (三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进行测算。对联合整地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精量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残膜回收机、收获机械等在中央补贴额的基础上,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50%进行累加补贴。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全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我县将及时组织调查并逐级上报,对有违规情节的,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等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优化调整该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

2.我县严格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补贴标准详见《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更新补贴标准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机具。

三、补贴对象确定

  1.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根据《青海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青农机〔2021136号)文件“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故我县优先补贴2022年度及以前购置的应补但未补的机械。

  2.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象我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 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对象。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对象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82号)文件要求,补贴对象仅限于县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植保无人飞机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不低于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完成1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申请者需在申请补贴前已完成1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四、补贴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 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县级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自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总量110%,县农机推广站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能再次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机推广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县农机推广站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信息。

)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机推广站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同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购置安装类、设施类或者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经县农机推广站确认,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资金管理

购机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181320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挪用。

  1. 效益分析

  2. 经济效益预计通过购机补贴项目户均增加年收入≥1000元。

    (二)社会效益:通过购机补贴项目,提高户均农机保有量≥1台/户;推广先进农机具≥5台/年;并逐年提高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生态效益:通过补助新型农业机械,逐年淘汰高耗能高排放机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我县农业机械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业主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为组长的大通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局应当落实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大通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农机推广站要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 提升服务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三) 主动公开信息。

        县农机推广站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互联网、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农机推广站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得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要加强购机者隐私信息保护,不得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折)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全面贯彻《青海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青农机〔20211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县农机推广站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各地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受理工作,要及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情况。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县设立举报投诉及监督电话:

    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71-6101776

    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718252826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2083

    “三农”服务热线:12316

    大通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971-2723067

    大通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971-2726661

    大通县购机补贴咨询及质量投诉电话:0971-2813892

                                      0971-2817558





 


原文网址:http://223.220.143.64:12019/details/2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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