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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无人机植保飞防试验示范实施方案(2020年)

   日期:2020-05-05    

五、项目进度安排

本项目实施期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具体进度如下:

1、2020年3月份,省农机发展中心下达2020年项目计划任务清单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县农机部门进行选点,确定项目示范区地点和实施主体。省农机发展中心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市、县农机部门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2、4月份,项目县农机部门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县级实施方案,并与承担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任务《协议书》。

3、5月份,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引进相关装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对购置装备进行标识管理。组织装备生产企业进行飞控手培训。

4、6-11月份,搞好植保无人机技术示范应用,组织开展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适时开展植保无人机飞防技术性能验证、对比试验,以及作业成本和经济效益测算,评价装备的经济适用性。

6、11月底前,县农机部门完成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并向市农机部门提出绩效考核申请。12月上旬,市农机部门完成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上报省农机发展中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各项目县农机部门要成立项目技术服务组,落实职责和任务,明确项目推进的具体时间和进度。项目县农机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购置装备的监管,项目装备购置补助比例不得超过80%,及早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县农机部门要做好项目全程督导,年底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市站对项目县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下达给贫困县的农机新技术示范推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整合的,按照县级整合计划使用,县农机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整合后的使用计划函报省、市农机部门

2、项目承担主体的选择。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要加大对项目承担主体的前期摸底工作,恪守择优选优的原则。承担主体要有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书,具备项目实施的装备技术和人员条件;具备独立开展试验考核、结果分析、以及资料整理归并的能力。项目县要在县级实施方案中,将项目承担主体的具体情况(规模、装备、人员、工商备案编号等)作为方案的附件,写明上报。

3、及时落实无人植保机装备。在省、市农机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装备的选型与引进工作,及早落实投入生产。要按照《无人机植保飞防示范项目主推技术装备引进推荐清单》引进无人机。在生产性试验验证中,必须严格执行《无人机植保飞防试验示范项目安全作业要求》(见附3)。加强示范区设施农业机械化装备管理,对购置的无人植保机装备要建档并进行标识管理,标识方法为NJTGSFYJ2020-*1。

4、搞好技术指导与验证评价工作。县农机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要落实专人,管好用好项目装备,使其最大限度发挥效用。项目县要派出农机推广技术人员,深入示范区生产一线,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了解装备的使用效果,测算装备的作业成本,评价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并向省农机发展中心及时反馈装备应用效果。

5、搞好宣传培训和观摩活动工作。在项目示范区建立醒目标志牌,宣传推广无人植保机飞防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利用示范区平台作用,组织本地从业者到示范区观摩无人植保机作业效果,开展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和种植农户的实践操作能力。

6、及时上报项目工作动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农机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度,按季上报无人机植保飞防示范项目动态情况,及时上报项目实施动态信息2篇以上,并将相关信息发布至《山西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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